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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: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

2023-01-12 09:21


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

政策的公告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

 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:

  一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
  二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     (一)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之前3%变1%规定总结:

  1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,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底以前,适用3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,按照3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;适用免征收增值税的,按照免税开具增值税发票。

2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,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,已按3%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,发生销售折让、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,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;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,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,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。

3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(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,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,下同)的,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小规模纳税人适用)》“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”或者“未达起征点销售额”相关栏次。

4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《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(2023年第1号,以下简称“1号公告”)有关规定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,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: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/(1+1%)

       (二)开票总结:

 

  三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:

  (一)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
  (二)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。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。

  (三)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、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四、按照本公告规定,应予减免的增值税,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,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财政部  税务总局

  2023年1月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