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4-05 10:56
财政部 税务总局
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
财税〔2018〕3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为完善增值税制度,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,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。
二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,在2018年12月31日前,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,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。
三、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
2018年4月4日
【免责声明】:本微信平台所发布的文章,除标注【原创】外均属各大媒体平台或者微信粉丝推荐,如转载时标注作者及出处,我方会一并载入,如没有特别注明,我方会默认为网络转载,如原作者见到后,认为不妥,请告知我们,我们会立即删除,并表示歉意!电话:0536-8813386.欢迎作者直接投稿,投稿邮箱:wfsgylxh@163.com。